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兴县荣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经济开发区。
经营者:刘贵成。
被告:河北长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南兴顺街西。
法定代表人:谢宏泽,任经理。
审理经过
海兴县荣博塑业有限公司与河北长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海兴县荣博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9700元,并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海兴县荣博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兴县荣博塑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