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 王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西省运城市绛县。
审理经过
王涛申请执行王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7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志刚给付修车费66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5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志刚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将被执行人王志刚名下银行存款1446.33元予以执行并发还申请人王涛。另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志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涛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王志刚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涛申请执行的修车费66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560元,已清偿1446.33元,剩余案款尚未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王志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涛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王志刚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王志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涛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涛发现被执行人王志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