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明侠,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红,男,汉族,系原告刘明侠之夫。

被告:杜文平,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刘明侠与被告杜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刘明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杜文平偿还原告刘明侠借款共计15700元;2、案件受理费及原告为此案花费的合理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8年至2019年5月止,被告因资金紧张多次向原告刘明侠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三份共计8500元。后被告又在原告所开的服饰店内赊账及生活所需向原告微信借款72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刘明侠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原告刘明侠在本院限期内亦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明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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