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3XPMN73。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习玉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付青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执行人:孔令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付青莲、孔令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豫0225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付青莲、孔令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12150.02元。二、被告付青莲、孔令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律师费4800元。三、驳回原告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被执行人付青莲、孔令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付青莲、孔令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名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本院于2021年6月7日起4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执行过程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暂无被执行人付青莲、孔令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2021年9月17日申请人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付青莲、孔令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管 楠 审判员 蔡雪琴 审判员 张 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晓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