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会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告赵会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杜会安与被告赵会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会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会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会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5年2月4日借六万元,2015年2月25日借五万元,2015年3月15日借三万元。三次共从我处借款14万元,经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归还,现在被告拒不接电话又不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正当权益,故原告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请求为盼。
被告辩称
被告赵会章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杜会安与被告赵会章系同村关系。2015年2月14日,被告赵会章以朋友做生意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60000元,被告当时就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杜会安现金陆万元整借款人赵会章2015年2月14号”。2015年2月25日,被告再次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今借到杜会安现金伍万元整借款人赵会章2015年2月25号”。2015年3月20日,被告再次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今借到杜会安现金叁万元整借款人赵会章2015年3月20号”。上述借款行为均发生在过年前后,因原告做牛肉生意过年前后手头有钱,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就将上述14万元借款借给被告。该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赵会章向原告杜会安借款后,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赵会章偿还借款14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赵会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会安借款14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赵会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