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恩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婧,系辽宁翰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蕾,系辽宁翰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阳市合众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凤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生,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锋,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马恩全与被告沈阳市合众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玻璃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恩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婧、被告合众玻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生与杨润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恩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与原告自2011年2月1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1月31日至劳动关系终止尚未支付的二倍工资2088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200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6000元;五、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自2020年11月25日起的待岗生活补助费暂计至2021年4月25日为9050元;六、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至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11034.48元;七、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至2011年11月2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0068.97元;八、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2月入职被告处工作,在煤气站岗位就只。至2012年6月30日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第十四条,原告自2012年2月即应视为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1年2月起,被告即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2020年11月25日,被告强制原告放假,并不告知上班时间。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原告2012年至2021年每年应享受5天带薪年假,但被告均未安排原告休年假,因此应向原告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000/21.75*40*300%=11034.48元。原告自入职起至今,经常在法定节假日被要求加班,共计加班109天,2000/21.75*109*300%=30068.97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已经过诉讼时效,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的入职时间有异议,对于工资数额有异议,并非强制放假。原告入职时间以劳动合同时间为准。现在还欠原告2020年12月份一个月的劳务费1680元,12月份发放的是11月份的工资,按合同约定,同意给付。2020年11月份该公司已不再经营,厂房已经在12月份拆除,当时同意将原告等人转到其他公司,继续提供劳务,但原告等人不同意。
审理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恩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马恩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