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代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潢川县。
被告:熊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潢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代xx与被告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代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代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