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大宽街二段3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8236189440。
负责人:矫智,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山,系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敏,系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纪富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9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诉被告纪富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纪富强名下位于瓦房店市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以其银行保函作为本次财产保全担保。2021年7月12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申请解除上述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查封被申请人纪富强名下位于瓦房店市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肖纬纬
人民陪审员 丁广飞
人民陪审员 杨桂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