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明珠国际商务港3718室。
法定代表人:吴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建三江管理局前哨农场高记东坡肉包饭店,住所地抚远市前哨农场东方花园小区一期AB栋(L东一期)019号。
经营者:周晓艳。
被告:黑龙江元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179号4185栋3单元3层3号。
法定代表人:于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建三江管理局前哨农场高记东坡肉包饭店、黑龙江元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