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忠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小露坡石灰石厂,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顶效开发区羊头山村。
法定代表人岑平刚,系该厂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忠华诉被告小露坡石灰石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忠华于2017年9月6日以证据不足需收集证据,再另行起诉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忠华以证据不足需收集证据,再另行起诉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忠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肖忠华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