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忠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小露坡石灰石厂,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顶效开发区羊头山村。

法定代表人岑平刚,系该厂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忠华诉被告小露坡石灰石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忠华于2017年9月6日以证据不足需收集证据,再另行起诉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忠华以证据不足需收集证据,再另行起诉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忠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肖忠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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