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毕海清,男性,****年**月**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龙,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昊,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禹博,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毕海清与王禹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郑宪夫与王广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6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查询股权、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券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广成
审判员 康迎春
审判员 于智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