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纳雍县后寨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92702141X,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猪场乡大冲村后寨组。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纳雍县后寨煤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纳雍县后寨煤矿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2000000000021912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779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饶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