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洛阳丹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曹沟村村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6W6XF30。
法定代表人:牛变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腾飞,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26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昌。
被执行人:洛阳国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鸦岭乡鸦岭村。
法定代表人:王小娟。
被执行人:伊川县民兴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瑶底村。
法定代表人:王卫国。
被执行人:伊川县高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杜康大道南段321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
被执行人:王小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执行人:胡治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洛阳国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伊川县民兴养殖有限公司、伊川县高原商贸有限公司、王小娟、胡治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洛阳丹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洛阳丹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起申请称: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洛阳国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伊川县民兴养殖有限公司、伊川县高原商贸有限公司、王小娟、胡治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变更为洛阳丹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25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为“交行河南分行”)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河南资产”)签署《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依法将该《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附件所列明的包含本案涉案资产在内的不良资产包转让给河南资产,约定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由河南资产享有,并负责对转让资产包的管理和维护,并于2021年7月6日在河南商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21年8月26日,河南资产与郑州夼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夼金商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依法将该《资产转让协议》附件所列明的包含本案涉案资产在内的不良资产包转让给夼金商贸,并于2021年8月30日在河南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21年8月27日,夼金商贸与洛阳丹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丹喆再生资源”)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依法将该《资产转让协议》附件所列明的包含本案涉案资产在内的不良资产包转让给丹喆再生资源。通过上述转让协议可以看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为“交行洛阳分行”)对洛阳国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伊川县民兴养殖有限公司、伊川县高原商贸有限公司、王小娟、胡治勇所享有的债权及担保权利等相关权益,已经经过合法的债权转让程序转让给了丹喆再生资源。丹喆再生资源有权承继交行洛阳分行的债权及担保权利等相关权益,并有权替代交行洛阳分行作为债权人及担保权人成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综上,申请人恳请贵院依法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丹喆再生资源。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洛阳国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伊川县民兴养殖有限公司、伊川县高原商贸有限公司、王小娟、胡治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洛龙民初字第2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洛阳国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999998.82元,2015年8月12日前利息181257元;二、被告洛阳国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原告2015年8月12日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三、被告王小娟、胡治勇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伊川县民兴养殖有限公司、伊川县高原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在抵押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62068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因洛阳国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伊川县民兴养殖有限公司、伊川县高原商贸有限公司、王小娟、胡治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执行案号为:(2021)豫0311执恢446号。
另查明,本案所涉借款,交行河南分行与河南资产于2021年6月25日签署《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交行河南分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河南资产,并于2021年7月6日在河南商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21年8月26日,河南资产与夼金商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河南资产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夼金商贸,并在河南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21年8月27日,夼金商贸与丹喆再生资源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夼金商贸将双方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附件所列明的包含本案涉案资产在内的不良资产包全部依法转让给丹喆再生资源,并在河南商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丹喆再生资源遂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中,交行河南分行与河南资产签署《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河南资产与夼金商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夼金商贸与丹喆再生资源签署《资产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丹喆再生资源为本案涉案债权的主体,确认由丹喆再生资源对涉案债权进行管理,交行河南分行、夼金商贸均已在河南商报、河南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声明本案涉案资产在内的不良资产包全部依法转让给丹喆再生资源,是交行河南分行、河南资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表示同意将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由交行洛阳分行变更为新的债权获得者,故丹喆再生资源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丹喆再生资源应在申请执行人交行洛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洛阳国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伊川县民兴养殖有限公司、伊川县高原商贸有限公司、王小娟、胡治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范围内继受该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申请人洛阳丹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洛阳国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伊川县民兴养殖有限公司、伊川县高原商贸有限公司、王小娟、胡治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