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兴文县,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兴文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2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文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浩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作出(2021)川1528刑初5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孙浩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孙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浩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孙浩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孙浩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浩撤回上诉。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8刑初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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