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惠旭,女,****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杰,吉林公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卓秀美眼美容院,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翠江锦苑4号楼15号网点。

经营者:耿万元,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蕾,女,****年**月**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举,吉林宗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杨惠旭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卓秀美眼美容院(下称卓秀美眼美容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惠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杰、被告卓秀美眼美容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蕾、徐宏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惠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庭审中表示放弃此项诉请);2.撤销原、被告之间2019年5月30日的协议;3.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美容款人民币109564元,并赔偿109564元,合计给付219128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1日原告看到被告在XX广场电梯间里做的广告,广告宣传单上写明:5日祛眼纹、消眼袋、效果看的见,祛眼纹、消眼袋只要5天,变眼奇迹专利,专利祛眼纹、消眼袋,远离衰老恢复“睛”采。国家理念、专业美眼,十八年专业美眼,对美眼更有发言权。深度护理肌肤,达到光滑细腻有弹性,安全持久不反弹。原告基于对该美容广告的信赖到被告店中,在该店内也看到该宣传展示板,被告的技术总监王乙淇接待原告,说做了他家的机器以后眼部周围的皱纹都能做没,双眼皮的疤都能变淡,下眼睑的眼袋能做没,眼睛下面这个卧蚕,做完之后都能出来。眼睛下的泪痕沟都能没,并且承诺达不到效果全额退款,原告交了3万美容款成为会员做完质保五年,当日原告交款30500元。之后在原告在做眼睛的时候王乙淇又说:“脸和眼睛一起做,把脸也做上去,由脸承托眼睛可以质保八年效果”,原告相信她的宣传就又交了2万美容款(2018年4月26日)。再后来进店做项目的时候王乙淇说连脖子一起做,做脖子时给你疏通侧颈淋巴,脸部代谢都变好了,脸和脖子松弛的皮肤都能紧致,再把双下颌提上去,脸部和脖子皮肤都紧致了从侧面看轮廓分明,整个人看起来比现在年轻10岁。做脖子还有个好处就是有甲状腺结节的做完脖子都能疏通开做能做没,还说:她们店都是给明星做服务的,象什么孙红雷什么的很多的明星都是用我们机器做的,效果不用担心,保效果。并且所有项目质保从八年升级到十年,保证你10年整个面部和脖子都没有皱纹皮肤保持在30多岁的状态。我再次相信他们虚假宣传又交了5万(2018年5月5日)。但做了20多天一直没啥效果,被告的王乙淇说马上全国700多家店的王总和店里使用这个专利机器的研发人韩雪老师带大型仪器来下店来了,大仪器能量高效果特别厉害,做一次就能马上有立杆见影的效果。王总和韩老师到店里来的时候,说我毒素排不出去,需做淋巴排毒套餐,王总说:我们和法国合资的长春安杰玛二店要开业了往咱们这个店办的会员卡里存10万块钱同时取得长春安杰玛二店股东会员,卡里的钱可做被告店里的项目,并享受5折待遇,并每年的公司分红,点数按长春安杰玛二店的利润的百分之3.33点,正常别人都1.6个点,王总说保证原告一年分红的金额保底能分2-3万。我说手头没那么多钱,王总说:那你先交59600元,先把4条淋巴项目做着,这次就用大仪器给你激活,看你脸有红血丝赠送你脸部祛红血丝项目把你脸红血丝能做没,剩下4万一年之内什么时候补都可以,我就又交了59600元,实际根本不存在和法国合资的安杰玛二店,就是虚假陈述骗取原告交钱。

2018年6月17日韩老师又来店里,头一天肖萍说现在公司有个活动交960检测费可以检测,原告说检测啥,她说韩老师用机器给你探探肚子卵巢附件有什么囊肿或者有肿瘤的,用机器一做都有反应都能做出来,肖萍说你报名检测一下呗,原告寻思那就检测检测吧交了个960元。韩老师来了以后却说做机器检测不出来,做肚子激活卵巢保养使人年轻,要是有囊肿或者肿瘤啥的可以给你做完都能化开,做完比现在年轻5岁。原告问做肚子多少钱?王乙淇说59600元,说原告卡里还有5万还得交9600元,我就又补交了9600元(实际我当时卡里有6万多,后来他们说算错了)。5月30日按店里要求补交了4万,说安杰玛7月中旬开业剪彩到时候让原告也去,4月末原告去的时候被告打包票说做两个月没效果给我把交的钱全退回来,都超过2个月了她承诺的效果也没出来,其虚假宣传骗了原告210680元,被告通过虚假宣传,用套路引诱原告做眼、脸、颈、胸、腹、淋巴、卵巢,表示皱纹都能做没等等,能年轻5岁、10岁,无效全额退款等等,虚假宣传骗原告交款210680元,实际给原告做的身体越来越差,脸部两侧不一样高了,皱纹眼袋也没消除,承诺可做没的部位都没达到效果,胸部做之前无增生,做后出现胀痛,检查出现严重增生等,原告找被告理论,2019年5月30日被告让原告在其打好的协议上签名,基本内容为收原告210680元,已为原告做的美容项目扣费109564,余101116元尚未消费(协议在被告处),然后被告返还原告未做项目款101116元。因被告欺骗消费者,并未达到原告宣传的效果,收取原告10余万美容费显失公平,协议应予撤销,美容费109564应予返还,并向原告进行赔偿。现原告依我国《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卓秀美眼美容院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原告杨惠旭在我店面办理了会员,并签署了《卓秀美眼会员协议》,该协议已经具有法律效力,且协议中对会员利益、入会细则、消费细则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其中入会细则中约定:“2.敬请各位顾客考虑周到后再入会,一旦入会后您在本店所办理的任何项目及产品,本店将不予退款(包括定金)。(此处字体加深醒目)”消费明细中对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满意评价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并约定“如会员要求提前解除本协议并退款,则应当按照该会员已支付的费用总额的30%承担违约金”(此处字体加深醒目)。签署的《卓秀美眼会员协议》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因此证明原、被告之间的美容服务合同为有效成立并且履行,原告接受的美容项目及美容用品,因本身具有服务价值及产品价值,原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有其独立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所选择的服务项目都是原告自愿选择,每次服务后原告杨惠旭都会在《顾客疗程护理明细确认表》中签署“满意”并签名,表明原告对每次的服务效果均表示满意,享受了相应的服务和产品,故根据公平原则,就原告已经享受的美容项目支出的费用不应再予返还,原告要求退还美容款无法律依据。同时本案中双方针对涉诉事实已经于2019年5月30日达成了《协议书》终止了上述协议,该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在该协议中约定(乙方)即原告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终止以上全部服务,甲方不欠乙方任何其它项目及产品,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再次无理索要其它项目及产品,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甲方店面正常经营秩序。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事实,原告在每次接受完美容服务后,自愿的在《顾客疗程护理明细确认表》顾客满意度和效果满意度一项中签署“满意”,表明原告是认可被告对其进行的美容服务。原告自愿在2019年5月30日协议书中签字,是对当时的处理结果是满意和认可的,原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有其独立的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述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之间的事宜已全部处理完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4月21日,杨惠旭看到卓秀美眼美容院在世贸广场电梯间里做的广告,广告宣传单上写明:5日祛眼纹、消眼袋、效果看的见,祛眼纹、消眼袋只要5天,变眼奇迹专利,专利祛眼纹、消眼袋,远离衰老恢复“睛”采。国家理念、专业美眼,十八年专业美眼,对美眼更有发言权。深度护理肌肤,达到光滑细腻有弹性,安全持久不反弹。吉林店0432-XXX,地址:XX路和XX街交汇XX对面。基于对该美容广告的信赖,杨惠旭到卓秀美眼美容院申请加入卓秀美眼会员并签署会员协议,成为会员。《会员协议》及会员章程中对会员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杨惠旭成为会员后,在卓秀美眼美容院交纳服务费并开始接受卓秀美眼美容院的服务。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6月16日,杨惠旭向卓秀美眼美容院分11次共计交纳210680元,购买RF眼部理疗、BIO面部理疗、颈部理疗、去红血丝、淋巴排毒、胸部、腹部等美容服务项目。后因杨惠旭认为始终未达到卓秀美眼美容院宣传的美容效果,要求卓秀美眼美容院退还其所交纳的服务费。2019年5月30日,卓秀美眼美容院(甲方)与杨惠旭(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经甲乙双方友好、自愿、平等协商,特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自2018年4月21日开始,在甲方店面处做眼部美容,但因个人的原因,乙方不能继续接受甲方服务,特要求甲方退还未做美容项目之余款,折合人民币(小写金额)101116元(大写金额)壹拾万壹仟壹佰壹拾陆元整;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终止以上全部服务,甲方不欠乙方任何其它项目及产品,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再次无礼索要其它项目及产品,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甲方店面正常营业秩序。三、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退还给乙方上述余款,退款程序为到店面,退款方式为转账退款,乙方按每次收款金额出具由本人书写的收款收据并签署姓名进行确认,如有其他事项有义务给予配合。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甲方代表”处卓秀美眼美容院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代表”处杨惠旭签名并按手印。该协议下方杨惠旭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卓秀美眼吉林店退款101116元,大写金额壹拾万壹仟壹佰壹拾陆元整。手中原收据作废,与卓秀美眼终止一切服务。“收款人”处杨惠旭签名并按手印。现杨惠旭以卓秀美眼美容院欺骗消费者,并未达到宣传的效果,收取杨惠旭10余万美容费显失公平,协议应予撤销,美容费109564元应予返还,并向杨惠旭进行赔偿为由,诉至本院。

另查:卓秀美眼美容院由耿万元于2015年2月13日设立,为个体工商户,资金数额为10万元,营业场所为吉林市船营区XX号网点,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分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11月13日《江城晚报》刊登的卓秀美眼美容院宣传广告载明:500元祛眼袋,区区眼袋,何须动刀?为什么卓秀美眼能将眼纹、眼袋、黑眼圈一网打尽?NO1.18年专业美眼,对美眼有发言权;NO2.数十万女性亲身体验;NO3.四“不”护理,享受美眼;NO4.不易反复;NO5.专业专利,品质可控。北京路店63008919,本店地址:吉林市船营区XXX号网点。2019年3月4日,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船营分局对当事人卓秀美眼美容院作出吉市工商船广处字[201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3月开始营业,2015年9月开始在报纸上宣传:500元祛眼袋,区区眼袋,何须动刀?为什么卓秀美眼能将眼纹、眼袋、黑眼圈一网打尽?NO1.15年专业美眼,对美眼有发言权;NO2.数十万女性亲身体验;NO3.四不一无,享受美眼;NO4.不易反复;NO5.专业专利,品质可控。涉及广告费用3300元,当事人在报纸上发布广告,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店去眼袋比别家效果好,从而排斥其他店,自己盈利。我局认为,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科学依据或相关科学文献证明其宣传出处,且当事人承认其宣传是自己撰写的,为了招揽客源擅自进行的无任何依据的广告宣传。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建议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一)罚款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个体户信息、被告广告照片、原告支付被告美容款明细、银行转账信息、被告出具的收据、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船营分局201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载件、原告照片、健康体检报告、原告与被告负责人微信聊天截屏、原告与被告负责人自称叫王丽实际叫王桂花的通话录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4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2民终364号民事判决书、证人王洪丹出庭证言、被告腾讯地图注册地点截图、被告经营地点照片、被告2018年11月13日在江城晚报广告、企查查查询、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4民初2135号判决书及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2民终365号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申2901号民事裁定书、被告提供的2019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原告2018年4月21日签署的会员协议、客户签订明细表及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因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且不存在除外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杨惠旭在卓秀美眼美容院购买眼部美容服务属于消费服务,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卓秀美眼美容院在为杨惠旭进行眼部理疗等美容时,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行为。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本案,卓秀美眼美容院在世贸广场电梯间里做的广告,广告宣传单上写明:5日祛眼纹、消眼袋、效果看的见,祛眼纹、消眼袋只要5天,变眼奇迹专利,专利祛眼纹、消眼袋,远离衰老恢复“睛”采。国家理念、专业美眼,十八年专业美眼,对美眼更有发言权。深度护理肌肤,达到光滑细腻有弹性,安全持久不反弹。夸大所提供服务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对杨惠旭的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误导杨惠旭接受服务,卓秀美眼美容院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杨惠旭要求卓秀美眼美容院返还已交纳的服务费109564元以及按已接受服务的费用增加一倍赔偿即109564元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卓秀美眼美容院主张杨惠旭在电梯内看到的广告不是其发布的抗辩主张,因杨惠旭提供的卓秀美眼美容院在《江城晚报》刊登的宣传广告中载明的联系电话与电梯内广告上载明的联系电话相同,所载明的地址经腾讯地图定位及实地查看亦属同一地址,且该地址即为卓秀美眼美容院工商注册及实际经营地址,故应当认定杨惠旭在电梯内所看到的宣传广告亦为卓秀美眼美容院所发布,对卓秀美眼美容院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杨惠旭选择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要求卓秀美眼美容院赔偿损失并要求惩罚性赔偿,其关于撤销原、被告之间2019年5月30日的协议的诉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并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本案中不予裁判,其可另行提起撤销合同诉讼。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吉林市船营区卓秀美眼美容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杨惠旭服务费109564元;

二、被告吉林市船营区卓秀美眼美容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杨惠旭损失1095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3元(原告杨惠旭已预交)由被告吉林市船营区卓秀美眼美容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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