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 被执行人:尚某某,山西省阳泉市平坦镇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马某某与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手续后,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本案经申请执行人签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冯曰虎 人民审判员 郭** 人民审判员 许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范朝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