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在西峰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林检公诉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正宁县永正镇上官庄村老庄沟张家洼其承包地焚烧玉米杆时引发了该村的林地火灾。经现场勘验及鉴定,过火林地面积98.606公顷(其中:有林地21.193公顷;宜林地64.853公顷;耕地12.56公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打火机一个、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林权地证明、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照片及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被告辩称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带一把镰刀来到正宁县永正镇上官庄村老庄沟张家洼其承包地,将地内的玉米秆堆积到地块中间,用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点燃焚烧,对所烧灰烬未作掩埋,引燃该村七组的张家洼刺槐林地和定植有油松树苗的山耕地及范家洼宜林荒山坡和毗邻的正宁县永正镇南住村四组的杨峁山刺槐林地及宜林地火灾。后经正宁县永正镇上官庄、南庄、堡住、友好4个村的村民在本村村干部的组织带领下携带铁锨等先后前往火场奋力扑救,当日17时,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乡镇干部、公安干警及森林武警赶赴现场救援灭火,大伙于当日18时30分全部熄灭。经现场勘验及鉴定,过火林地面积98.606公顷(其中:有林地21.193公顷;宜林地64.853公顷;耕地12.56公顷)。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物证:紫色一次性气体打火机一个,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使用该工具引起林地火灾;

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2)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保证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由有其兄刘会院为保证人;(3)传唤证,证实2017年3月17日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将被告人刘某某传至正宁县森林派出所进行询问;(4)正宁县永正镇人民政府关于2月16日上官庄村老庄沟张家洼火灾情况说明、永正镇上官村委员会关于火灾情况的说明、永正镇南住村委会关于火灾的情况说明,证实火灾的发生时间、地点、及扑救情况;(5)正宁县林业局关于林地权属证明,证实2017年2月16日正宁县永正镇上官庄村七组老庄沟张家洼和南住村四组杨峁山发生的林地火灾,过火地块涉及的有林地权属为以上两个村的集体林地;(6)过火原因的分析,证实起火点位于不规则台地中部距南侧14米处,该处有一直径92厘米的不规则圆形烧痕,烧痕地表呈黑色,其中间及四周均有被烧坏、烧损的玉米秆,燃烧的灰烬等残留物。认定结论为人为火灾;(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生于****年**月**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失火罪承担刑事责任;

3、证人李希学、石政民、何洋、范书文、褚忠从、杨永德、杨仪文的证言,证实失火的原因和经过;

4、鉴定聘请书、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火灾现场图,证实庆阳市森林公安局聘请鉴定人穆振堂、姚亚刚具有鉴定资格,以及庆阳市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3月171日已将鉴定意见通知了被告人刘某某;

5、(1)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干警的带领下对火灾的现场进行了指认;(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富院点火工具普通紫色一次气体打火机;

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所供犯罪事实与上述证据相吻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疏忽大意用火引发林地火灾,过火面积98.606公顷,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