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农副业基地。
负责人:姜某。
执行代理人:陈某、甄某,均系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张某,男。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人某农副业基地与被执行人张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某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1民初116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015年承包款、管理费3560元及违约金1500元、2016年承包款、管理费111658元及利息4500元,合共121218元。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某名下号牌号码为粤BV57A2的汽车及锁定档案,查封期限为二年。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723.69元。向有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