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尉犁县虹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王这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尉犁县虹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这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王这伟支付案款760000.00元,剩余的案款517624.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8民终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