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长城路96号泰山家园商务办公楼A座301户、307户、308户。 负责人:周滨,总经理。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泰张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毕思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董 超 书 记 员 罗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