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万*
被执行人:郭小冰
审理经过
关于张万*与郭小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03民初3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44138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1年05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1年05月11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存款;无股息红利,被执行人所在地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该案已经保全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及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公积金因年限问题无法取出,上述房产有抵押115万元商业贷款,现无法处置。
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沧州市,未找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到位金额34413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91元,保全费2147元,执行费5062元。
本院于2021年06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高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形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经本院合议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