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锋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

委托代理人:罗秋强,广西宝洁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盘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

审理经过 罗锋荣与盘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桂02执24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罗锋荣以被执行人盘浩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97959.7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

答辩情况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盘浩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467.13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罗锋荣。此外,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盘浩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登记、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依法将被执行人盘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证据,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罗锋荣委托代理人罗秋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标的为97492.57元及相应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贾 震

审 判 员  韦飞宇

审 判 员  银邵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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