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晏铁鹰,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湘乡市。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20日被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湘乡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湘乡市某某局取保候审。2021年6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一部刑诉[2021]Z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铁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1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展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铁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被告人晏铁鹰在明知“跑分”实为帮助网络赌博及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洗钱、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与肖汕、外号“猴子”的人(均另案处理)经商议决定合伙“跑分”赚取佣金。后在湘乡市建材市场内租用一民房当工作室,并准备了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由被告人晏铁鹰、“猴子”负责“跑分”,由肖汕负责联系上线获取业务、财务结算、日常管理并兼“跑分”,所得佣金被告人晏铁鹰占股30%,肖汕占股50%,“猴子”占股20%。至2020年12月,被告人晏铁鹰、肖汕等人使用其本人及他人名下的银行、支付宝账户累计“跑分”金额达290余万元,被告人晏铁鹰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晏铁鹰等人合伙“跑分”资金中有22800元系被害人王某、杨某、底夕被骗资金。
被告人晏铁鹰于2020年12月4日被湘乡市某某局抓获归案。
被告人晏铁鹰于2021年3月2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银行卡及支付宝账号交易明细、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杨某、底夕的陈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晏铁鹰明知系犯罪所得资金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晏铁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晏铁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晏铁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铁鹰明知系犯罪所得资金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晏铁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晏铁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晏铁鹰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晏铁鹰的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晏铁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晏铁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于2020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29日先行羁押的二十六日折抵刑期二十六日,即从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晏铁鹰的违法所得二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爱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海兰
书记员周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