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海南,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南辛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南辛营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826ME3201917L。
法定代表人:李万英,职位:村主任。
被告:李春龙,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孙占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王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于海南与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南辛营村民委员会、李春龙、孙占坡、王海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海南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于海南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计1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