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何德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第八师一四八团。

被申请人:陈宗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第八师一五〇团。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何德洲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宗林名下六户地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农业银行西古城分行内存款共计11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何德洲以个人名下家用江铃牌轿车一辆(车号:新C××××)及农用拖拉机一辆(车型:××××)提供抵押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德洲的诉前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被申请人陈宗林名下六户地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农业银行西古城分行内存款共计110000元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申请人何德洲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永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晶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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