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被执行人闫某,男,汉族,原住辽宁省法库县,现调兵山市。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调兵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闫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需长期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辽1281执3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