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伟。职务:信贷员。 被申请人:尹双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尹双辉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于2021年5月26日做出(2021)吉0523民督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尹双辉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被申请人尹双辉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故而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吉0523民督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案件受理费763元,由申请人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俊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鸿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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