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黑龙江南路2号万科中心C座17层。 主要负责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玉,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昭莹,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跃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与被告马跃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0年11月22日信用卡欠款本金57399.15元,利息102509.14元,费用4536元,合计164444.29元,之后利息等其他费用按《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马跃红因个人需要自愿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经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卡号为6222××××1072。被告于2012年8月2日激活并使用。被告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欠款未按时清偿,至今已发生欠款本息、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64444.29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2日),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至今仍未清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提起诉讼的被告马跃红因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盛海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钦鹏 书 记 员 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