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海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任勤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海勇与被执行人任勤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勤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任勤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支行银行账户存款59040.00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