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晓明,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执行人:梁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晓明与梁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梁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哲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梁哲在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62×××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树海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武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