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年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户籍地茶陵县。 被告:贺唐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曾年来与被告贺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曾年来以自愿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年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年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曾年来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颜 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昭君 书 记 员 黄红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