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张成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姝与被执行人张成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并对被执行人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姝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 林 审判员 张 宇 审判员 闯绍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由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