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90年07月11出生。 被执行人:姜某某,女,1995年02月10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姜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1024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姜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某某的银行存款612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姜某某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薛德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蔺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