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河阳路404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光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合新,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太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丰,卫建波,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中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广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轩军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北段5号。

法定代表人:韩副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亚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金达路2号怡景园8-1-612。

负责人:李灵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该分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太宜、原审被告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7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71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洛阳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84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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