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9号B座2273室。
法定代表人:杨建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波,北京兴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
被告:王建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