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博爱路72号。

负责人:顾玉震,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常州纳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魏村魏安路199号21幢125、127室。

法定代表人:吴幼梅,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以被申请人常州纳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纳唐公司破产审查,本院执行局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15)常执字第292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纳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纳唐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经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核准设立。注册资本2600万元。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装璜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电子产品的销售等。现纳唐公司已被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吊销营业执照。中信银行对纳唐公司享有1040余万元的债权,该笔债权经本院(2014)常商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但经本院强制执行,中信银行的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遂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5)常执字第292-4号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另经执行系统初步查询,纳唐公司涉及执行案件3件,执行标的约5900余万元,执行案件均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纳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且由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核准设立,故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纳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纳唐公司已清偿全部债务,应认定纳唐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中信银行对纳唐公司享有债权,其申请主体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对常州纳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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