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范海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范海生罚金一案中,经查,在被执行人范海生名下分别拥有,号牌号码为黑CA××××号、车辆识别代号841200、宝马牌机动车一辆,号牌号码为黑CB××××号、车辆识别代号031938、纳智捷牌机动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范海生名下号牌号码为黑CA××××号、车辆识别代号841200、宝马牌机动车,号牌号码为黑CB××××号、车辆识别代号031938、纳智捷牌机动车各一辆。上述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
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