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住所地:永福县永福镇凤城路95号。
负责人黎亿峰,该行行长。
被告:赵桂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
被告:陆光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
被告:赵田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与赵桂发、陆光波、赵田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桂发、陆光波、赵田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被执行人支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款17575.05元及利息;二、承担案件执行费173元。但被执行人赵桂发、陆光波、赵田发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桂发、陆光波、赵田发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信息、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全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黄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