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中商和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8号30号楼1层104室。
法定代表人:黄伟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薇,北京中商和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金荣,陶然亭街道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一:赵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二:许桂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中商和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海、许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中商和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且原告北京中商和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中商和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