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西门大街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67271549C。 法定代表人:刘宏伟,行长。 被告:张国华,男,汉族,1992年7月11日,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被告张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张国华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张国华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原告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乔启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