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天上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棉湖镇甲埔村委棉东公路甲埔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2MA4W1CD479。

法定代表人:黄蔚南,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子华、黄泽曼,系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1:王映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西县。

被执行人2:王少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西县。

被执行人3:王新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西县。

被执行人4:王爱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西县。

被执行人5:王海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西县。

被执行人6:王卓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西县。

被执行人7:王**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西县。

被执行人8:王汉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西县。

被执行人9:王益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西县。

被执行人10:王乐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西县。

被执行人11:王坤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西县。

被执行人12:王惠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西县。

被执行人13:王惠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西县。

被执行人14:王洁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西县。

审理经过

广东天天上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映存、王少武、王新华、王爱周、王海斌、王卓明、王**华、王汉乐、王益发、王乐强、王坤泉、王惠荣、王惠龙、王洁忠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揭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5222刑初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王映存、王新华、王爱周、王少武、王洁忠、王海斌、王**华、王益发、王汉乐、王乐强、王卓明、王惠龙、王惠荣、王坤泉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广东天天上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工资损失人民币8280元;王映存、王新华、王爱周、王少武、王**华、王益发、王汉乐、王乐强、王卓明、王惠龙、王惠荣、王坤泉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广东天天上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鱿鱼变质等经济损失人民币688261.6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天天上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映存、王少武、王新华、王爱周、王海斌、王卓明、王**华、王汉乐、王益发、王乐强、王坤泉、王惠荣、王惠龙、王洁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10日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王洁忠于2021年2月10日履行完毕“王映存、王新华、王爱周、王少武、王洁忠、王海斌、王**华、王益发、王汉乐、王乐强、王卓明、王惠龙、王惠荣、王坤泉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广东天天上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工资损失人民币8280元”的判项。本院经向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王映存、王益发、王惠荣、王坤泉、王**华名下有银行存款合计20629.33元。本院冻结、扣划上述笔存款在支付执行费210元后,剩余20419.33元已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天天上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以清偿本案部分债务。本院已向未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广东天天上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除已执行到部分被执行人名下合计20629.33元存款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东天天上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未能提供未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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