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南振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芹,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邹飞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申请人南振伟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邹飞云银行存款人民币140 1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担保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振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邹飞云银行存款人民币140 1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审  判  长   于俊平

审  判  员   张硕果

审  判  员   何 琳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陈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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