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关支行,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昭关振兴路20号。
负责人:凡雪峰,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阳,该行员工。
申请人:李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人:华晶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人:陈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人:顾秋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人:杜爱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人:陈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关支行与李育、华晶晶、陈伟、顾秋红、杜爱萍、陈斌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8日经扬州市江都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原、被告七方当事人确认,至2020年12月14日被告李育共欠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关支行本金99986.79元,利息32881.38元,合计132868.17元。
二、被告李育的具体还款计划如下:2021年元月8日偿还本金30000元,2021年元月9日至2023年3月31日每季度偿还本金7500元,2023年6月30日前偿还7500元(其中本金2486.79元,利息5013.21元),2023年9月31日前偿还利息7500元,2023年12月31日前偿还利息20368.17元,合计132868.17元。
三、被告华晶晶、陈伟、顾秋红、杜爱萍、陈斌对于被告李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如六被告(李育、华晶晶、陈伟、顾秋红、杜爱萍、陈斌)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关支行有权就全额但应扣除被告(李育、华晶晶、陈伟、顾秋红、杜爱萍、陈斌)已给付的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需偿还原告的利息损失,即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关支行将恢复计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0年12月15日起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年息10.7%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即以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关支行恢复计息的系统数据为准)。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育、华晶晶、陈伟、顾秋红、杜爱萍、陈斌共同承担。
六、其他无争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关支行与李育、华晶晶、陈伟、顾秋红、杜爱萍、陈斌于2021年1月8日经扬州市江都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该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