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0869626803.
法定代表人:于修阳,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柳东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刘兵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陈欣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住所地南通市。
负责人:姜理铭,职务行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通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勇、柳东美、刘兵建、陈欣言、中国银行南通港闸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9)苏0611民初29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通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勇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苏0602执2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