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萌,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王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萌,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何西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第三人:王赐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田英、王培与被告何西平、第三人王赐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英、王培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田英、王培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韦春法 人民陪审员 林敬海 人民陪审员 杨邵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