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男。 被告:陈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某,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2。 负责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保险公司2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骆云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