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州市外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锦绣嘉园8-1-408室。
法定代表人:蔡可荣,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宋俊亚,男,****年**月**日出生,住新沂市。
第三人:徐州淮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富达苑商住小区4号楼108-17室。
法定代表人:卜凡童,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市外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外事公司)与被告宋俊亚、第三人徐州淮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淮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宋俊亚、外事公司不服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49号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宋俊亚诉外事公司、淮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1)苏0381民初5576号〕,后立案受理本案;因两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所形成,故依法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苏0381民初5576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