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展硕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坤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展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坤在济宁银行62×××93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