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饶信用社,住所地饶平县。
负责人:钱卫全,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松,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东兴泰颐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饶平县。
法定代表人:黄汉标。
被告:黄汉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张介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黄三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饶平县。
被告:黄宝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饶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饶信用社与被告广东兴泰颐瓷业有限公司、黄汉标、张介蝶、黄三弟、黄宝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饶信用社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饶信用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饶信用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95990.33元,减半收取计47995.17元,由原告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饶信用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