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尕某某某,住址青海省循化县。
被告:完某某某,住址青海省河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尕某某某与被告完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尕某某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撤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尕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尕某某某负担。